|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 一、 |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 二、 |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貳仟元正。
單位會員:
一級(五位代表人):
壹萬元正。
二級(三位代表人):
陸仟元正。
三級(二位代表人):
肆仟元正。
團體會員:以各分級組織陳報之會員數計算,每員額繳交數為貳仟元整。
贊助會員:壹萬元以上。 |
| 三、 |
事業費。 |
| 四、 |
會員捐款。 |
| 五、 |
委託收益。 |
| 六、 |
基金及其孳息。 |
| 七、 |
其他收入。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