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之。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二、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 四、 |
財產之處分。 |
| 五、 |
團體之解散。 |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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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 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累計四次缺席(含請假)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