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或分組別以會員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 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 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 第 十六條: |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侯選人參考名單。 |
| 第 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 一、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三、 |
審核分級組織設立之申請案。 |
| 四、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五、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 六、 |
聘免工作人員。 |
| 七、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八、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得指定常務理事二人兼任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得指定常務理事二人兼任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 一、 |
監察理事會、各組、各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二十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各委員會、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擬訂,報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