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
| 一、 |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在本會區域內從事養雞事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可申請加入為本會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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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單位會員:凡飼養雞隻達三、000隻以上者,或從事與養雞有關之加工業、合作組織及共同運銷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 |
| 三、 |
團體會員:依法向所轄主管機關完成立案之本會各縣(市)分級組織,應為本會團體會員。 |
| 四、 |
贊助會員:凡對養雞事業樂於支持之非養雞業者,不分國籍,可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單,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清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
| 第 八 條: |
單位會員之會員數,其標準如下:一級五人、二級三人、三級二人。
團體會員之會員數,由各分級組織依會員經營種類、級別向本會陳報,其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之。 |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
| 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
| 第 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 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二、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