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提升養雞產業競爭力,做好環境保護,生產衛生、安全之優質家禽產品,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產業新形象,促進養雞產業永續發展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設置辦法另訂之。 |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 第 五 條: |
本會任務如左: |
| 一、 |
生產之研究改良與發展。 |
| 二、 |
產品之調查、統計及產銷調節。 |
| 三、 |
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
| 四、 |
輔導會員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產業競爭力。 |
| 五、 |
輔導會員場做好污染防治,協助會員申辦政府各項低利貸款。 |
| 六、 |
協助推廣會員生產衛生、安全之優質產品及辦理消費者教育事項。 |
| 七、 |
推動會員與飼料、電宰、加工業之異業結盟,落實生產分業、效率分責、利潤分享事項。 |
| 八、 |
協助分級組織工作人員訓練及會務指導。 |
| 九、 |
協助產業蒐集相關資訊,積極推動國內外促銷工作。 |
| 十、 |
協調處理同業間之糾紛。 |
| 十一、 |
聯絡會員感情及舉辦會員福利活動。 |
| 十二、 |
舉辦與會員有關之各項公益事業活動。 |
| 十三、 |
協助推動政府經濟政策之相關事項。 |
| 十四、 |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相關活動。 |